通讯员 赵香金
8月16日,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,当场撕毁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张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,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。
2023年4月,富平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姜某某、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判决,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富平县频阳大道南段西侧蓝光状元府邸某房屋,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姜某某、马某某。判决作出后,被告未提出上诉。2023年7月,因被告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姜某某、马某某遂向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执行法官多次向张某某释明法律,张某某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,富平法院向张某某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,均被张某某拒收。
8月16日,执行干警前往张某某住所,向其送达《执行通知书》《报告财产令》等执行法律文书。执行现场,张某某情绪激动,态度蛮横,当场撕毁所送达的法律文书,造成恶劣影响。张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当场撕毁法律文书,藐视法律,公然挑战法律权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一十九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,富平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。
责编:马杭娟
校对:李二娟
审核:徐磊 屈文平